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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各地加强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时间:2009-03-24  撰文:【】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wqp
 

  本报讯(记者 刘华蓉 高伟山)为大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三部门要求,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总量调控与统筹使用。针对城镇学校大量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要注意保证基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力量的配备。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改进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为适应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需要,解决部分农村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偏紧的问题,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县域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据此核定的编制必须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下转第二版)
  各地要从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出发,认真落实增编因素。对内地民族班中小学,举办民族班的城镇普通中学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职工的基本需求。
  要不断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及时调整接收流动人口子女较多学校的编制。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在核定的编制外调整,县级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每2至3年提出编制调整意见,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编制。
  通知还要求,各地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求各地教育部门作一次全面清查,凡被挤占、挪用和截留的编制,应立即清理,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用于新教师的补充;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


  《中国教育报》2009年3月2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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