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创建和谐、规范、文明的校园语言文字应用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市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评定标准》等内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计划中,成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和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督查小组,确定专项工作网络,各科室、各年级组长和各学科组长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校办负责教师聘任、考核、职务晋升工作,教务处、工会负责教师普通话培训、检测工作,总务处负责各种宣传用语、标志牌用字规范工作,政教处、团委负责学生的推普、文字规范工作,各年级组长、学科组长负责教师教学用语、用字督查工作。 三、将普通话列入教师基本功达标和任职资格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均应达到相应普通话的上岗资格,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凡未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的视为不合格教师,不得聘用为教师职务。 四、教师的教案、说课稿、文章、板书、评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学生作业也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将此纳入教师教学水平的考核标准之一。 五、普通话是学校的校园用语、交际用语,全体师生在校园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文明语进行交流。 六、学校定期组织学习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教职工参加普通话培训,教职工要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普通话水平。 七、坚持将语言文字规范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培养目标,渗透到德、智、体、美各项活动之中,在学生中开展各种形式的语言文字规范培训活动。 八、学校内部的公文、通知、通告、通报、财务报表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校内公章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九、校园内的路标、牌匾、宣传标语、教室、学生寝室和办公室等用语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十、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学校设立语言文字专(兼)职工作岗位,有专项活动经费,学校各科室、年级组应支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管理。 十一、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工作,通过标语牌、宣传橱窗、黑板报、国旗下讲话、广播电台等宣传手段不断推动良好的语言文字工作氛围,突出以“推普周”、“演讲赛”为重点的宣传教育环境。 十二、实行语言文字工作常态化,必须有意识留存资料,积累经验,探索有效的方法,不断把这项工作向前推进。 合浦一中 200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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